114年度司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莊志勲
相 對 人 愛因斯坦國際科技經貿中心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莊志勲與
相對人愛因斯坦國際科技經貿中心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3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035號判決確定在案。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
經查,
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3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035號事件前已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並由本院以112年度司聲字第363號受理,並經該案113年12月19日裁定在案。
是以,聲請人就同一訴訟事件於113年12月30日再行向本院遞送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即屬重複聲請。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自不應准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