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陳麥昱
陳怡潔
陳怡君
陳怡蓓
陳羿秋
相 對 人 陳家燦
上列
當事人間112年度司裁全字第330號
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聲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查相對人陳家燦前以本院88年度裁全字第1538號假扣押民事裁定為
執行名義,聲請執行
債務人陳麥瑞之財產,以本院88年度執全字第1222號假扣押事件扣押債務人陳麥瑞之財產,但仍未起訴,然債務人陳麥瑞於90年8月14日死亡,由聲請人陳麥昱、陳怡潔、陳怡君、陳怡蓓、陳羿秋為
繼承人,並為繼承,然所繼承新竹市○○段000地號等土地,依
上開土地登記謄本之其他登記事項仍載有假扣押之
限制登記,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
二、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依
督促程序聲請
發
支付命令,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條
第1項及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如
債權人已經起訴或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即無再命其起訴之必
要。
三、查聲請所陳假扣押執行
等情,固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88年度裁全字第1538號、112年度執全字第1222號卷宗核閱
無訛。
惟依上開卷宗內,其相對人所據請求之假扣押依據為
本票債權,並提出本票影本(票載金額30萬元、本票號碼CHNO392403)。經本院職權查詢其相對人陳家燦對債務人陳麥瑞之民事事件,有本院88年度票字第1863號
本票裁定、87年度促字第13353號支付命令前案。又上開假扣押卷宗內所附本票影本,其與本院88年度票字第1863號本票裁定附表編號3本票號碼及金額相同,是相對人就前述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業已提起本票裁定在案,又相對人亦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陳麥瑞核發支付命令,業經調取該案原本核閱無訛。
本件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提起訴訟,依上開說明,自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並
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