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鄧芳青
相 對 人 宏騰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全事聲字第2號
聲請假扣押事件,
債務人聲請命令
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
相對人宏騰科技有限公司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全事聲字第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
乃就同一請求於114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訴,有相對人向本院遞狀之民事
起訴狀影本乙紙附卷
可稽,則相對人既已於假扣押後向本院起訴,
揆諸前開規定,
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