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丘益銨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理由
第二項第五行中關於「聲請人宸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前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4年9月5日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