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恆煦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蕭仲欽
代位人 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9年度存字第864號提存事件提存人所提存之新臺幣柒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返還
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
準用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
擔保金。次按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
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而此項
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
假扣押、
假處分、聲請
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
債權人皆得
代位行使(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號
裁判意旨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提存人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前遵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10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擔保金新臺幣(下同)70萬元,並以本院109年度存字第864號提存在案。茲因
相對人蕭仲欽依109年度裁全字第108號民事裁定提存擔保200萬元,據以撤銷假扣押執行處分,該訴訟業已終結。
聲請人恆煦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位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蕭仲欽行使權利,經本院113年11月4日113年度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又聲請人為提存人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並聲請強制執行,
詎提存人竟怠於行使
返還提存物之權利,為此
代位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113年8月14日新院玉113司執聖字第10841號
執行命令、113年8月9日新院玉113司執聖字第10841號執行命令、113年度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等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
查核屬實 ,復經聲請人代位提存人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
迄未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
可憑,依上開規定,聲請人
代位提存人台灣波利亞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