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陳忠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百零六年度存字第五五九一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柒拾萬元,就
相對人陳忠湧部分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依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393 號
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700,000 元
擔保金,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存字第5591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司執全字第801 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財產。茲因相對人陳忠湧同意聲請人領回
上開提存物,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
本件聲請,
業據聲請人提出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正本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
查核屬實,
於法尚無不合,就相對人陳忠湧部分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