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莊世金會計師(即賓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產管理人)
上列
聲請人因賓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賓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破更字第1號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
本件申報
債權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屆滿,
破產財團之財產共計新臺幣1,021,704元可供分配。聲請人就已申報及已知債權情況,製作
分配表如附件一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之等語。
二、
按在第一次
債權人會議後,
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
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
破產管理人應作成
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
認可,並公告之。對於
分配表有
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
分配表,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認可,並
公告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