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執破字第2號
破 產 人 易碼電控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破產人易碼電控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執行事件,聲請裁定破產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對於前項裁定,
不得抗告。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破產財團之財產經破產管理人作成分配表,前經本院裁定准予認可並公告在案。茲據破產管理人提出與分配表相符之匯款單、破產財團費用支出明細及破產管理人收支明細表等,陳明破產財團財產業經執行完畢,最終餘額新臺幣6,029元不具分配實益
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認本件最後分配已完結。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