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調裁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譚秀敏
譚秀君
相 對 人 譚秀貞
譚秀慧
譚俊沅
譚秀美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113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
兩造合意由本院裁定如下:
一、兩造就附表所示被
繼承人譚正雄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
相對人譚秀貞、譚秀慧、譚俊沅應
連帶給付聲請人譚秀敏、譚秀君各新臺幣95萬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被
繼承人譚正雄於民國107年10月6日立有
代筆遺囑,並經
公證(下稱
系爭遺囑),系爭遺囑載明遺留之
不動產全部由太太譚吳玉甜單獨繼承;存款現金由相對人譚秀美單獨繼承。被繼承人於112年7月26日死亡,遺留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至遺產中關於不動產及存款部分則已依系爭遺囑分割完畢,被繼承人死亡時法定繼承人為兩造即被繼承人子女共6人,
應繼分各6分之1,
特留分各12分之1,然聲請人並未分得遺產,特留分遭侵害,且系爭遺產尚未分割,故提起
本件分割遺產等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及合意聲請由法院為裁定等語。二、相對人到庭表示:對於聲請人主張之補償及分割遺產方式沒有意見等語。
三、
按「當事人就
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
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
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
家事調查官之報告,
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
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二項程序,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關於
訴訟參加之規定」、「就得處分之事項調解不成立,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平衡當事人之權益,並審酌其主要意思及其他一切情形,就
本案為
適當之裁定:㈠當事人
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㈡當事人
合意聲請法院與不得處分之牽連、合併或附帶請求事項合併為裁定。㈢當事人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而僅就其他牽連、合併或附帶之請求事項有爭執,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徵詢兩造當事人同意。前項程序準用第33條第2項、第3項、第34條及第35條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3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譚秀美為無
訴訟能力之人,雖已選任姜彣霖為其特別代理人,得代為一切訴訟行為,
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4項但書,不得為和解(調解)行為。
是以,本件應認
非屬特別代理人所得處分之事項,然兩造對於聲請人提起本件
分割遺產等請求所主張之前述原因事實均無爭執,並均陳明
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等語,本院自應援用
前揭規定為裁定,
先此敘明。
㈠
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民法第1187條、第122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41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及第1164條前段亦有明文。因聲請人主張特留分遭侵害,且兩造未能自行達成協議分割系爭遺產,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兩造不能協議分割,是聲請人請求補償其特留分遭侵害部分並分割系爭遺產,自屬有據。 ㈡
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系爭遺囑暨公證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兩造於114年8月27日
言詞辯論時
合意聲請法院裁定,兩造均同意相對人譚秀貞、譚秀慧、譚俊沅應於114年10月31日前連帶給付聲請人譚秀敏、譚秀君各新臺幣95萬元。給付方式為上開相對人逕行匯入聲請人譚秀敏:玉山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譚秀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光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聲請人亦同意負擔
訴訟費用等情,有言詞辯論筆錄
可參(見本院卷第257至260頁),從而聲請人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附表:
| | | | |
| | | | |
| | | | |
| |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店(Z000000000)325股 | | |
| | 元富證券南京分公司-元富證券西松分公司代理(00000000000) | | |
| | | | |
| | 日盛證券內湖分公司-富邦綜合證券成功分公司代理(00000000000) | | |
| | | | |
| | 大江證券-元大證券經紀部代理(00000000000) | | |
| | 元大寶來證券北寧分公司-元大證券八德分公司代理(982K0000000) | | |
| | | | |
| | | | |
| |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店(Z000000000)183股 | | |
| | 日盛證券信義分公司-富邦綜合證券信義分公司代理(116P0000000) | | |
| | | | |
| | | | |
| |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和桐(Z000000000)2348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元富證券南京分公司-元富證券西松分公司代理(00000000000) | | |
| | 國票證券南京分公司-國票證券敦北法人分公司代理(00000000000) | | |
| | 鼎翔證券-凱基證券永春分公司代理(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和桐(Z000000000)2827股 | | |
| | | | |
| | | | |
| |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