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23號
上列
抗告人聲報宏遠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完結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8日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
抗告意旨
略以:
抗告人為宏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公司)之清算人,已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然國稅局作業疏失,函復原審法院謂抗告人尚未申報,致原裁定
駁回抗告人清算完結之
聲請,與實情不符。
爰提起
抗告,聲明:原裁定
廢棄。
二、
按所謂
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 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
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 成
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抗字第621號、
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
參照 )。又法人清算終結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非訟事件法 第9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
抗告人聲報宏遠公司
清算完結,經原審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覆稱該公司尚未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而駁回聲請
等情,固有該局114年1月17日北區國稅新竹服字第1140325665號函在卷
可參(見原審卷第53頁)。然經本院再次函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另於114年5月8日以北區國稅新竹營字第1142225953號函覆本院:宏遠公司已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核定應繳納稅額為0元等語,並檢附申報核定通知書為憑。故宏遠公司已無原審認定有尚未申報之情形。準此,原裁定未及審酌
上開114年5月8日函文,駁回
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合,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
廢棄,為有理由。爰將
原裁定廢棄,另行
諭知本件
清算完結之聲請准予備查。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林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一份及繳納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紿可再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