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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唐明忠  

            李玉玲  

            徐茂欽  

共同代理人  黃一鳴律師
            蔡孟遑律師
            張峻豪律師
相  對  人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順建  
相  對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即勞工唐惠萱因發生職業災害死亡,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保險給付,且本件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訴訟(114年度勞專調字第7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26,3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187元,調解費5,000元未據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職業病評估報告書、診斷證明書、保險契約等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