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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劉玉玲  


相  對  人  力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及案件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憑。又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06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認本件聲請,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