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林育德
相 對 人 鍵鏸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4年度
勞訴字第65號),無力支出
訴訟費用,業經聲請人申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並據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
堪認聲請人確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認定之無資力者,且依聲請人
起訴狀所載內容及證據,經形式審查後亦
難認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