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張歆惠
相 對 人 良邦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韓佑生
婷婷
小官
小晴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
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
經查,
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等情,聲請
訴訟救助,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
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憑。又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4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認
本件聲請,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