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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張歆惠  


相  對  人  良邦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佑  
相  對  人  韓佑生   
            婷婷     
            小官     
            小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憑。又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4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認本件聲請,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