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蔡宛芝
楊思萍
黃耀弘
前列共同
相 對 人 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
業據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