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曹昱潔
相 對 人 芸溱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14年度勞專調字第83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甚明。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
本件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且本件並非顯無理由,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審查表以為釋明(申請編號0000000-G-012),且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
尚非顯無理由,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