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張慶禧
上列
聲請人因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
本案訴訟顯無理由,業經駁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