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邱志文
相 對 人 得高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職災補償等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間職業災害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31號)請求
訴訟救助,業經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等為證,經核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符合
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詠晶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