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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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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智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律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宗智  
被      告  系統精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震中  
被      告  唐淑芬  
            陳浩銘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且不因訴之追加或其他變更而受影響,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及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其範圍為: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酬爭議事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條第1款規定甚明。是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涉及專利權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酬爭議事件爭議事件,有專屬管轄權。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陳浩銘於擔任原告董事長及總經理期間與被告系統精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系統精英公司)簽立晶片開發合約後,於民國110年4月8日將原告之噪音控制技術以系統精英公司為申請人,被告陳浩銘與被告唐淑芬為發明人,申請中華民國專利「噪音控制系統與噪音控制裝置及其用的方法」,致原告損失該專利,並損失授權金收入及專利取回費用等語。是原告係以專利權歸屬所生爭議事件,應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