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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全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保全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王慧玟
相  對  人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  對  人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清算事件(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5月5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4年9月1日止。
  理  由
一、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1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5號裁定保全處分,於同日上午10時整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