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全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上列
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清算事件(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民國114年5月5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其
期間應予
延長至民國114年9月1日止。
理 由
一、
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
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1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
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以114年度
消債全字第5號裁定保全處分,於同日上午10時整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