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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李冠泓  


相  對  人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件:
一、請提出記載完整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消債條例第43條第2項第1款、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1、2項),並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預納郵務送達費用。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之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明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時均未提出,請提出依法定格式製作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無財產仍應補報)、說明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並提出相對應之單據證明。  
三、請提出最新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權人清冊,並說明目前是否按時繳納信用卡費?自何年何月始未開始繳納?
四、請提出前與銀行前置協商不成立或在法院聲請前置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或前與銀行前置協商成立後履行,但之後毀諾之相關協商成立證明書及清償期數等相關毀諾資料影本,如為前置協商毀諾,請具體釋明「毀諾之時間、原因及事由、有何困難導致無法履行協商方案」。
五、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七、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有,114、115年度及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可請領之金額分別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車牌號碼000-0000、BUQ-7235),並說明汽機車之現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按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將來之固定收入作為更生方案基礎,若債務人收入低於每月生活支出,更生方案將無履行可能,法院無從裁定准予更生。聲請人主張目前無固定收入,主要生活支出由配偶負擔,請說明何以負擔債務之清償?並提出114年9月今擔任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外送員之每月收入證明,例如:外送系統紀錄收入總額截圖、薪資帳戶明細等。
十、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聲請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列出計算式。並詳實說明債務種類發生之原因?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複委託交割帳戶、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10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十二、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十三、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十四、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十五、提出以聲請人本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十六、提出五年內營業活動或營業額資料,並說明最近六個月之營業及收入情形(聲請人為泓勝企業社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十七、請具體表列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