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
抗 告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
抗告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更生,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原裁定撤銷。
抗告人即債務人應於民國114年7月29日上午10時40分至本院第20法庭陳述意見。
理 由
一、
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1條之1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
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件於裁定駁回聲請前,未讓債務人到庭陳述意見,於法未合,應認抗告人所為抗告有理由,
爰依前開
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抗告人並應於主文所示時間到院陳述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