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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黃戎華(原姓名黃湘頤)


代  理  人  林契名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人即債務人應於民國114年7月29日上午10時40分至本院第20法庭陳述意見。
  理 由
一、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本件於裁定駁回聲請前,未讓債務人到庭陳述意見,於法未合,應認抗告人所為抗告有理由,依前開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抗告人並應於主文所示時間到院陳述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