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卓川沺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3日17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亦規定甚明。所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僅須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
裁判時存在即可,不以協商成立後始發生者為限,並與債務人於協商時能否預見無關。債務人於協商時縱未詳加思考、正確判斷,或可預見將來履行可能有困難而仍冒然簽約成立協商,亦不能據此即認其履行有困難係可歸責於債務人。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積欠債務總額在新臺幣(下同)522,594元以上,前與金融機構成立公會協商,
惟繳款數期後,因入監而無法清償,不得已而協商毀諾,
嗣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聲請更生調解,未獲成立等語。
㈠聲請人前與金融機構成立公會成立協商,
嗣後毀諾之情,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金融機構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等件附卷為憑(見調解卷第18頁)。聲請人毀諾是否具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顯有困難,則須由法院於裁判時,依聲請人之情形
予以究明。另聲請人現積欠無擔保債務,總額約為566,631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債權人提出之
陳報狀暨債權計算書在卷
可佐。
㈡查聲請人為75年次,現年40歲,其陳報任職於○○○○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資約34,000元至35,000元,名下有富邦人壽保單,但業已保單質借136,243元,聲請更生前在監執行,無工作收入,配偶於114年7月底發現罹癌,現仍治療中
等情(見本院卷第23頁、115年6月29日
訊問筆錄)。上情
核與聲請人112年、113年所得財產資料、在監在押簡列表及聲請人配偶診斷證明書相符,
堪認聲請人所述為真實。聲請人自114年7月中旬始假釋出監,其收入情形自應以出監後之每月平均約34,000元為準。另聲請人與配偶子女自114年8月至12月
期間被列為中低收入戶,自115年1月起被列為低收入戶,此有相關證明在卷
可憑(見調解卷第33頁、本院卷第69頁),現聲請人受領每月約5,008元之補助(參本院卷第85頁至第87頁、115年6月29日訊問筆錄),則聲請人每月可支用之收入約為39,000元(34,000+5,008=39,008,以39,000元計),
堪以認定,。
㈢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個人18,618元、未成年子女
扶養費9,000元、患病無收入配偶之扶養費5,000元,均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之標準,應認其所為主張為可採,合計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32,618元。
㈣聲請人每月可得支用之所得約39,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32,618元後,尚餘6,382元可供清償債務。聲請現積欠債務數額約566,631元,以其目前每月所得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之餘額約6,382元計算,須逾7年多始得清償債務(計算式:566,631元÷6,382元÷12月=7.4年,小數點以下二位四捨五入),且其積欠債務之利息及
違約金仍持續增加中,
以聲請人目前之收支狀況,確有無法清償債務之虞。聲請人先前在監,並無收入,出監後家中發生變故,配偶罹癌,家庭陷入困境,其未能依前置協商結果履行,應認具有不可歸責之原因,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之規定,得准其聲請更生。又本件聲請人既有無法清償債務之虞,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又聲請人名下保單之價值準備金扣除質借後,是否尚有餘額可供納入清償,宜由本院司法事務官續為調查,以兼顧債權人之權益。
四、
綜上所述,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虞,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本件更生,
即屬有據。
五、債務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而司法事務官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時,應依債務人之實質償債能力、社會常情、是否將剩餘保單價值準備金計入償債方案等情形,進而協助債務人擬定允當之更生方案,始符消債條例重建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
附此敘明,並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4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