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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清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戴維寬  

代  理  人  陳慶禎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政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戴維寬自民國114年9月15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或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5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裁定自113年12月24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7號進行更生之執行。聲請人於該更生執行事件進行中,未依司法事務官於114年2月28日之通知提出更生方案,且到庭陳稱其身體狀況不佳,無法另覓新職,現從事白牌計程車駕駛工作,入不敷出,無法提出更生方案等情聲請人確有未提出更生方案,致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之情事,符合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所定事由。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自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