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康當舖
法定代理人 方夏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藝玲(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
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蔡錦江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15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53條第5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13年1月15日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
嗣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號於114年5月22日公告債權表(見司執更卷第177頁至第181頁),嗣於更生程序進行中,聲請人於114年6月18日到庭陳稱目前已無法擔任保全,目前工作為打臨工,每月清償新台幣3,000元整已是極限,且年事已高(45年次,現年69歲),再拉高真的沒辦法,考慮轉為轉為清算程序等語(見司執更卷第307頁),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述各該債務清理事件相關卷宗核閱
無訛。
是以,聲請人已表明因故無法提出更生方案,並聲請轉入清算程序,依上規定,本件自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