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林芊岑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020元(即按
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
償(
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
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名下是否
持有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股票之財產價值為何?聲請清算前2年(即112年8月15日)
迄今之買賣股票等相關投資之收入為何?並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
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有,114年度及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每月可請領之金額分別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以聲請人本人
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
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值為何?如已經債權人取回
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說明聲請人有無
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八、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九、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複委託交割帳戶、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8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
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十、聲請人為44年次,請說明現是否有工作收入?如每月支出大於收入,何以負擔生活之開銷?收入來源為何?並陳報目前身體狀況。為何設籍於基隆,卻陳報居住於本院轄區,且向本院聲請清算?
十一、陳報聲請人配偶楊麗祝之最新
戶籍謄本及其自111年度至113年度之所得財產資料。
十二、陳報債務之成因為何?有何財產可供構成清算財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