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
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113年度
消債聲字第11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
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 款規定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
堪信為真實。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
復權,揆之前開
法律規定,
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