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劉効賢  
相  對  人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劉効賢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 款規定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之前開法律規定,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