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司小調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江建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祝佳筠之
繼承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及記載應
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4 款前
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另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
本件聲請人
與相對人祝佳筠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先行調解,而聲請人所聲請調解,不合
上開法條所定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祝佳筠之除戶
戶籍謄本、各繼承人戶籍謄本、具狀更正書狀之相對人姓名及提出相對人人數相同之書狀
繕本。該通知已於同年8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