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司調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葉民忠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
經查,
相對人公司之所在地分別在台北市中山區、內湖區及新北市新店區,有
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清冊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