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小字第148號
原 告 葉培壯
被 告 駿曄汽車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
被告依
兩造所簽立汽車買賣合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應賠償其不能工作上損失新臺幣(下同)7,200元、交通費用1,000元、向他人請教費用5,000元及
精神慰撫金,
上開費用總共10,000元,
惟觀兩造所訂系爭契約,僅約定違約時應返還定金,而無須賠償原告上開費用約定,是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上開費用尚無理由,
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