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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竹小字第 2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小字第2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  
訴訟代理人  黃釗輝  
被      告  楊木明  
            世紀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耀川  
訴訟代理人  郭鋅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因世紀莊園社區所屬設備不良,且為被告楊木明操作鐵門設備未注意有系爭車輛通過,仍關門而導致系爭車輛受損等語,被告所否認,被告答辯該社區於夜間11點均準時緩慢關門,且住戶均有遙控器,又該社區保全無權控制鐵捲門上下,僅能至社區2樓關閉總電源,原告亦不爭執,並觀察受理案件證明單,發生時間確實為夜間11點左右,而原告並未證明該設備有何瑕疵或管理不當,或者是被告楊木明有何操作問題,而僅以系爭車輛受損尚難證明被告有過失,是原告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尚屬無據。
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