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小字第32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鄭瑋婷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癸香 籍設新竹市○區○○街00號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惟本件原告所起訴
被告為陳奎香,與新竹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所載人名不同,請原告確認被告正確姓名為何,是有必要命
再開言詞辯論,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