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小字第32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鄭瑋婷 籍設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癸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主文欄中關於「
被告自鄭瑋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鄭瑋婷自」。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