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小字第401號
原 告 DIDIER FERNANDO SALAZAR ESTRADA
(中文名稱:沙利葉)
代 表 人 洪銀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
起訴狀上雖有載明地址,
惟該地址無法合法送達,遭退件並記載查無此人,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且無從命其補正。是原告之訴
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