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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竹小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字第401號
原      告  DIDIER  FERNANDO  SALAZAR  ESTRADA
           (中文名稱:沙利葉)


被      告  三星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訴訟代理人  焦守忠  
代  表  人  洪銀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上雖有載明地址,該地址無法合法送達,遭退件並記載查無此人,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且無從命其補正。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