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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竹小字第 49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小字第49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  
            洪偉烈  
被      告  王其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3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
(民國)
週年利率
1
 6,010元
自110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3,522元
自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3,962元
自110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4,010元
自110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6,580元
自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3,132元
自111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2,944元
自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30,189元
自11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