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竹小字第 5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小字第57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黃永仁  
            許俞屏  
被      告  詹○翔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鐸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7,841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被告甲○○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是本判決不得揭露其身分識別相關之資訊,因此被告部分分別以甲○○、詹○鐸稱之。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受損,經車廠估價結果,其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24,910元(含工資費用61,500元、零件費用363,410元)等語,此據其提出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雖辯稱系爭車輛之損傷應該沒這麼嚴重,認為本件車禍所致等語,然系爭車輛遭被告甲○○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機車)撞擊之處為前車頭乙節,有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車損照片為憑,再參照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顯示修繕部分均集中於系爭車輛前車頭及左前車身部位,與碰撞處大致相符,並佐以兩車為對向相撞,且被告甲○○警詢自承打滑,並參以系爭車輛行車紀錄器擷取照片,可見被告甲○○車速非慢,應可認定修繕部分確實均為本次事故所造成,並審酌該估價單所載各修復項目均屬遭撞擊後可能受損之部分,且修車廠確認必須修繕,上開修繕項目均屬必要無誤,而各項費用亦尚稱合理,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即無可採。另被告又辯以系爭車輛維修費用過高等情,然汽車修理廠間所提供服務品質、技術及零件價值本即有所差異,縱有其他修理廠可提供較原廠修繕低廉之修理價格,亦屬市場競爭之結果,此部分亦涉及修理之內容與品質,不能一概而論,如未明顯逾越合理範疇,自仍屬必要費用而得為請求,而被告亦未舉證證明原告所稱修復費用有明顯逾越合理範疇之情形,自無從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是被告上述所辯尚非有據,不予採信。系爭車輛於106年8月出廠,有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1頁),從系爭車輛出廠日至本件事故發生止(即112年11月14日),已逾5年之使用時間,故以5年計,而系爭車輛修復之零件費用為363,410元,扣除折舊金額後為36,341元(計算式:363,410×1/10=36,341),是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所支出之修復費用為97,841元(計算式:工資61,500元+扣除折舊後零件36,341元=97,841元),因此原告所得代位請求賠償之損害額即為97,841元。
三、又查,被告甲○○於00年0月出生,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時年僅15歲尚未成年,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為其父即被告詹○鐸,亦有被告甲○○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而被告甲○○於行為時既未成年,且未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被告詹○鐸就被告甲○○之無照駕駛行為未為任何注意防免,並就其前述之過失侵權行為,亦未有法定代理人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之情形,被告自應連帶對系爭車輛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主張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詹○鐸應與被告甲○○負連帶賠償責任,即屬有據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之債權,並無確定期限,又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起訴狀繕本係於114年6月6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是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97,841元,及自114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