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小字第66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朱昱恆律師
被 告 楊竣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71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500元由
被告負擔新臺幣725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要 領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57,323元,扣除折舊後必要維修費用為27,710元,是僅此部分請求合理,應予准許,其餘部分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