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小字第71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俊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482號),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77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