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小字第729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廖佩瑜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
起訴時,未
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
通知命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逾期即
駁回起訴,該
通知於民國114年9月25日送達至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然原告
逾期迄未補
繳,此有多元化案件
繳費查詢清單及
繳費資料明細表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