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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竹小字第 7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字第729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訴訟代理人  羅拯民  
被      告  廖佩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裁判,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納裁判,經本院通知命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期即駁回起訴,該通知於民國114年9月25日送達至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未補,此有多元化案件查詢清單及費資料明細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