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小字第858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政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536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36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所有車輛為營業用車,是原告所計算折舊後維修後金額有誤,因此原告請求新臺幣86,536元為有理由,
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