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小字第8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政華
即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
逾期不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所
準用,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復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9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