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竹小字第 9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小字第91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訴訟代理人  盧勁宇  
            戴源毅  
            林啓仁  
被      告  温御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被告抗辯事故駕駛者,當時人在國外等語,又觀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被告於民國114年6月1日出境,直到同年月7月19日方才入境,而事故則發生在同年6月3日,是被告抗辯有理,而原告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