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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竹小調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機台租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小調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奈特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治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王智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機台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機台租金等事件,而被告住所地位在臺南市永康區。再觀諸原告所提出與被告間之還款協議,兩造並無約定債務履行地,是本件應無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本件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所在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