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小調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黃鴻鈴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登科未來教思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
起訴狀所載相對人即被告登科未來教思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及
住所或
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工商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同時提出載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起訴狀及
繕本,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
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視為調解)時,固以「登科未來教思有限公司」為被告,
惟未據提出被告之工商登記資料,且起訴狀亦未記載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確定被告之
當事人能力,亦無法確認其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原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惟
非不能
補正,爰限期命原告
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