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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竹救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郭月花  
代  理  人  許仲盛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即無庸再予審查。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請求非顯無理由,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委任狀等件影本以為釋明,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是認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