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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竹救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曾耀德   
代  理  人  許仲盛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BF000-A112099等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即無庸再予審查。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請求非顯無理由,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以為釋明,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是認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