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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竹簡字第 14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簡字第145號 原 告 簡弘瑋
被 告 莊閔凱 莊碧玉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二、查原告起訴認被告莊閔凱因擔任詐欺車手提領原告受害金額新臺幣(下同)共129,972元,並以莊閔凱之法定代理人莊碧玉為連帶賠償責任人,對莊閔凱、莊碧玉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然查,莊閔凱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莊閔凱擔任提款車手,提領原告被害金額時之113年8月19日(見少調卷第15頁、第31頁、第43頁),莊閔凱已滿18歲,依民法第12條規定,莊閔凱斯時已為成年人。故原告主張莊碧玉為莊閔凱之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87條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即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對莊碧玉之訴。至原告對莊閔凱之訴,本院將另行審結。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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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