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簡字第166號
原 告 魏權君
被 告 廣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楊濬安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20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00元,是原告仍應
補繳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