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竹簡字第22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智傑
上列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中文日期轉換■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中文日期轉換■年月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簡易之訴駁回。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㈠__。
㈡__。
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補提
__為證,並
聲請訊問證人
__及聲請調閱
__卷。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上訴駁回(或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㈠__。
㈡__。
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補提
__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
__及聲請調閱
__卷。丙、本院
依職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調閱
__年偵字第
__號
__案件刑事偵審卷(或刑事歷審卷)。
理 由
一、
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ˍ,
爰本於ˍ(
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給付
__之判決。上訴人則以:ˍ等語,資為
抗辯。
二、查__。
三、
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主張
__為可採,上訴人所辯均為無可取。依
__規定(或約定),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
__。從而,被上訴人
列舉式">■列舉式■本於
__(即其主張之
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
__,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8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是則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或並無違誤)。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