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竹簡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宏德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00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14年8月13日送達至上訴人,由上訴人
本人親簽,然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按,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